乐鱼-又一例,美妆产品名带他人商标名被罚

更新时间:2024-07-06 类型:公司新闻 来源: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

文|化妆品财经在线CBO

广东丹姿集团起诉广州皇伽公司等侵犯其注册商标“水密码”的专用权,共计获赔41万元。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区分是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充满争议的判决关键,被告方常以此做抗辩。

01 “水密码”非常用语,丹姿成功维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皇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水密码”品牌母公司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因广州皇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印有“水密码”字样,将皇伽公司、邢秀莉及曲周县凝澜美容院告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最终共计获赔41万元。

丹姿称,自2008年起,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水密码”系列中英文商标,并为为推广使用带有上述商标的商品投入了大量研发广告资金成本。2015年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

2020年5月12日,联佳厂与丹姿签订了《同意转让证明》,联佳厂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了丹姿。

2019年10月开始,联佳厂委托的第三方调查人员反馈,凝澜美容院销售冒牌原告“水密码”品牌的化妆品,于是联佳厂分别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现场查处,获取了大量侵权证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的网站“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显示,皇伽公司于2018年4月-8月陆续备案了数款带有原告“水密码”商标标识的化妆品,皇伽公司为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案外人石家庄凝澜贸易有限公司为总经销商,而邢秀莉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涉案产品“奥婕妤水密码透润保湿洁面乳”包装

丹姿认为,上述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生产、销售标有“水密码”字样的商品,侵犯了丹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皇伽公司辩称,自己生产的涉案产品使用的商标为“奥婕妤”,名称中所使用“水密码”三个中文字开头只是作为化妆品命名规定中的化妆品通用名的前辍,用来表明产品主要原料和描述产品的用途。

院方认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被诉标识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判定。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水密码”标识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侧面中间及瓶身正中间等显著位置,该标识可以直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可以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水密码”属臆造词汇,并非惯常用语的组合词汇,三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对手,理应知晓上述商标,但仍然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被诉标识。

最终,法院判定广州皇伽生物科技赔偿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邢秀莉和曲周县凝澜美容院,分别在13万元与8万元范围内与被告皇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如何区分商标和通用商品名?

事实上,像“水密码”这样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在日化行业并不少见。

不久前,广州妆皇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余元。市监局指出,涉事产品包材上使用的“凡士林”字样与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而且字形字体较大较突出,侵犯了“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事产品“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

同样在今年年初,“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了约60家江西企业,因这些企业生产了标名为“金银花花露水”的产品。此外,上海碧丽已累计起诉过的“金银花花露水”生产商已超百家,并打赢了绝大部分诉讼。

上海碧丽的“碧丽金银花花露水”是其主打产品之一,该公司不仅生产该产品,还持有“金银花”商标。相关资料显示,“金银花”商标注册于1992年7月3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等。

上海“碧丽金银花花露水”

蒂花之秀花露水产品

上海碧丽起诉名臣健康旗下蒂花之秀的花露水产品,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金银花”字样作为商标,虽然名臣公司辩称金银花只是商品成分,“金银花花露水”是通用商品名称,但法院审理仍判决上海碧丽胜诉,名臣公司赔偿碧丽公司15万元。

从诸多案件中可以发现,被告方总是习惯性辩解,涉事商标是通用名称、或者常规用语,只作为功能描述或者商品成分出现在包装上,并没有以商标的名义使用。但法院多数情况下都驳回了辩解,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且通用名称属于商标侵权案件正当使用抗辩中常见,但争议最大的一类。

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会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法定的通用名称,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如优盘、VCD、DVD等;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商品的通用名称表示商品的自然属性,而商标表示商品的社会属性。

在金银花的案件中,金银花作为一种植物名称,其他商家在没有特别突出‘金银花’的情况下,仅作为成分标注,展现的是金银花的自然属性,是可以合理使用的。

但蒂花之秀花露水的“金银花”字样位于瓶身正面显著部分,使用了黑色加粗的艺术字,与“花露水”字样明显区分,法院按大小占比判断,名臣公司的使用方式会让公众混淆,侵犯了碧丽公司的商标权,挤占碧丽公司市场份额,造成负面影响。

在凡士林的案件中,涉案产品包材上使用的“凡士林”字样与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注册的第2023551号商标完全相同,而且字形字体较大较突出,有刻意与“凡士林”品牌混淆的意图。

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词汇在包装上展现的方式、字体以及占据的比例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水密码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水密码”是臆造词汇,这个词汇是丹姿集团的注册商标,因此皇伽公司认为该词汇是描述功能用途的辩解是无效的。

臆造词语是指凭主观意想、杜撰的词语,臆造词商标指由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词汇组成的商标,由于臆造词语没有固有的、特定的含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其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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